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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福山区百舸豪苑煤暖投资问题请教百灵律师

关于福山区百舸豪苑煤暖投资问题请教百灵律师

白灵律师您好!请教您:福山区百舸豪苑的施工许可证号为:烟福建施字2006第015号,根据烟政发[2004]86号文件规定,在2004年7月1日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开发项目,煤暖投资包含在房款中。针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,烟台市物价局出台了烟价[2006]123号文件《关于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补充规定》:2004年7月1日以后办理《施工许可证》的房屋开发项目,开发或供热企业不得在住宅房屋销售价格之外,单独收取涉及供热、供气的任何费用。执行时间为2006年12月20日。而现实中,百舸豪苑却向购房者收取80元/平的暖气投资费和2652元的煤气投资费,请问合理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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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煤暖投资的交纳方法,则约定有效;烟政发[2004]86号文件是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,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,如果合同约定违反该文件规定,并不能导致约定无效;你可以到房管局、建设局及当地政府投诉开发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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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复 2楼的 山东百灵律师 的帖子

“烟政发[2004]86号文件是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,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,如果合同约定违反该文件规定,并不能导致约定无效;”
那么,制定法规没用,还制定法规干什么!疑惑!
不过,还是谢谢百灵律师的帮助!

[ 本帖最后由 zzxxll999668 于 2008-3-3 09:09 编辑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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