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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冤枉啊!我的房产被亲人讹走——我该怎么办?

我冤枉啊!我的房产被亲人讹走——我该怎么办?

我于2003年4月,经XXX(原告,也是我亲哥哥的妻子)通过某公司 C 购买了位于***号的房产。总价7.7万元,首付5.5万元,余下2.2万元我借原告的,后来都还给她了。因我与原告的丈夫系亲兄弟,所以我没有留下交钱的收据。然而2005年办房产证时,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,原告私自找C办成原告的房产证,原告成了房主!!!
后来经过自家人反复协商未果,2005年11月原告将我告到法院。经法院多次调解不成,现法院判我倒出房给原告--——我十几年的辛辛苦苦的血汗钱,就这样被人讹走了!!!现房价涨到买不起了,我成了无家可归的流浪汉!我冤枉啊!!!!!!


    肯请各位帮忙出谋划策,本人不胜感激!!!







    现付法院判决书如下:
原告XXX,女;被告,NNN,男;
原告诉称,位于***号房是原告的房产,因被告与原告的丈夫系兄弟,所以经原告同意,被告在2003年下半年搬进原告的上述房子里居住至今,现原告要求被告搬出,但被告拒绝搬出,故起诉到法院责令被告立即从***号房搬走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被告辩称,1.位于***号房产系被告于2003年4月委托原告购买,所购房款系被告交给原告,且于同年6月被告购买与住宅相应的小棚,并由被告对该房屋进行装修,并一直居住至今。在该小区邻居及原、被告亲属之间是众所周知的,原告以欺骗手段获得该房产权证,侵犯被告利益,因此,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。2.原、被告系亲属关系,上述购房经过,原告清楚,但其代理人不一定清楚,请法院责令原告到庭参与诉讼。
经审理查明,原告提供烟房权证n号房产证复印件,n号土地证,原告丈夫出具的证明,证明房产所有权人都是原告xxx。
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。
被告提供:证据1:证人zzz(系原告的婆婆,被告的母亲)到庭作证,证明原告要求被告腾迁的房产原是某公司与C签的协议,C把这房子卖给被告的,原告是中间人,当时讲好是7.7万元,被告没有那么多钱,只有5.5万元,原告讲钱不够替被告垫上。被告把5.5万元给了原告。后来2003年春天,被告的父亲就给了C妻子2000元,当时向C的妻子要收条,她说到时开个收条给原告,2003年9月某公司通知去拿钥匙,是我拿着协议书去拿钥匙并交了2500元买的小棚,否则不卖小棚,单据上写的被告的名。我把收据放在协议书里给了被告。后听说原告通过C的妻子把手续从被告手里要去的。
被告提供的证据2:是对原告夫妻、C夫妻及被告的父亲等人的录音证据。原告认为被告母亲作证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,证人讲C的妻子要将2000元的收据开给原告,从而证明了房产是卖给原告而并非被告的。对被告的录音证据,因第一次开庭原告本人未出庭,未能质证。二次庭审质证时原告听录音后认为录音内容不清楚,无法质证。被告称录音中有原告丈夫G的内容,要求G出庭质证。后原告称房产是其个人所有,并出示G写的证明,证明房产是原告所有的。经本院调查原告的丈夫认可是其本人所写。庭审中原告称房产是她个人的,小棚是被告买的,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进行装修,原告没有补偿得法定义务。后被告申请庭外和解,之后又申请对录音证据进行清除杂音处理。经本院技术室委托青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处对录音证据处理后,原、被告重新质证,原告仍认为听不清,无法质证。
本院认为,原告依据烟台市房产管理局核发得烟房权证n号房产证和n号土地证及其丈夫得证明,证明自己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并要求被告腾迁房屋,合法有据,应予支持。被告主张房屋系被告委托原告购买,但产权证书均为原告名称,不能证明被告为所诉房产的合法所有人,且被告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录音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的辩驳理由,被告对诉争房屋的装修费用也未提出反诉,故对被告的辩驳理由,本院不予采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七十一条、第七十五条、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被告NNN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***号楼房腾出,交付原告XXX。
案件受理费30原,其他诉讼费500原,有被告负担。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,故限被告预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530元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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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你提供的情况,法院判决没有问题,你找证据把。
翻案的可能性很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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